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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陈某某等与刘某某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韩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原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原告陈艳利,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原告陈婷婷,女,1985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界永利,河北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军,河北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在张家口市桥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华,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韩某某、陈某某、陈艳利、陈婷婷与被告刘某某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件争议较大、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冯汉卿
人民审判员 安俊珍
人民陪审员 何昕

书记员: 王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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