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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韩维奇。委托代理人芦岩,河北新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某。被告杨国林。委托代理人魏建军,北京市亚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维奇与被告徐某某、杨国林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维奇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维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维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3500元,由原告韩维奇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海鹏
书记员:王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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