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某
杨艺梅(黑龙江贵诚律师事务所)
范某某
张继会(黑龙江青法律师事务所)
张成金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某,现住青冈县。
委托代理人杨艺梅,黑龙江贵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某某,现住青冈县。
委托代理人张继会,黑龙江青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成金,现住青冈县。
上诉人韩某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冈县人民法院(2014)青法民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韩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艺梅,被上诉人范某某委托代理人张继会,被上诉人张成金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冈县人民法院(2014)青法民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青冈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冈县人民法院(2014)青法民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青冈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孟庆波
书记员:宋秋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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