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红某。
委托代理人:陈丽静,宁晋县冀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永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暖暖,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力强,河北韩庆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韩红某与被告河北永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韩红某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红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1元,由原告韩红某负担。
审判员 李晓光
书记员:刘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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