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赵县。
委托代理人郝联起,河北冀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赵县。
委托代理人刘玉红,河北冀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韩某某诉被告米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韩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原、被告共同筹建的冷库(暂定价值为66万元)。2.责令被告按租赁冷库价格向原告支付冷库租赁费15万元。3.责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被告擅自处分原告同被告共同所有的财产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向本院提起分家析产诉讼,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被告确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因此其诉讼不符合案件受理的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何利江
代理审判员 刘弋玄
人民陪审员 王晓静
书记员: 冯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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