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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与湖北唯品会物流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代理人:任微,北京思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湖北唯品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葛店开发区华烁路303-304室。法定代表人:沈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启勇,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第三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路20号。法定代表人:邓池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孝童,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湖北唯品会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8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韩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对被告湖北唯品会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9269元,减半收取计14635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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