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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诉张某某、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韩某某
张培军(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孙某某

原告韩某某,住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张培军,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住涿州市。
被告孙某某,住涿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向本院提出中止诉讼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向本院提出中止诉讼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杨凯
审判员:赵赛
审判员:刘翠翠

书记员:张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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