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某
张培军(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孙某某
原告韩某某,住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张培军,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住涿州市。
被告孙某某,住涿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向本院提出中止诉讼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向本院提出中止诉讼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杨凯
审判员:赵赛
审判员:刘翠翠
书记员:张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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