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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姣与白圆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韩某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唐县人。
被告:白圆,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唐县人。
委托代理人:刘鑫,河北峥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韩某姣与被告白圆为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应征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姣、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刘鑫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31日,原告在被告经营的河北房圆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看房,就位于盛世名门二单元6楼房价390000元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没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被告白圆及一个服务员说今天是星期六下周六交钱,即2017年1月7日交钱、交房,如果买房交易成功,中介费3000元。即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给付被告白圆20000元,2017年1月20日,原告去找被告白圆交剩余房款时,告知此房已卖给他人,原告的买房交易终止。被告称,付款方式由原告即买方向卖方先行支付20000元定金,2017年1月1日,再支付房款310000元,支付310000元房款后,由卖方协助原告办理更名手续,中介费的收取标准为成交房款的百分之一,即3900元。原告否认,双方均未对交易过程及中介费用提供证据。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银行转账流水及庭审笔录等所证实。

本院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原告韩某姣通过被告经营的河北房圆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购买他人楼房住宅,双方形成居间合同关系。原告在被告经营的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就房屋价款谈妥后,没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通过银行转账给付被告白圆20000元,原告再去交剩余房款时,该房屋已卖于他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被告未提供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的证据,原告要求被告退还20000元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被告辨称本案并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依据《合同法》第424条规定,本案应为居间合同纠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采信。被告认为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不应当列白圆为被告。原告是通过银行转账转入被告白圆账户20000元,原告要求被告白圆退还20000元,并无不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七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白圆给付原告韩某姣20000元。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白圆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应征

书记员:胡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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