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某
李某某
李坤霞(河北陈丽萍律师事务所)
蠡县桑园镇园营村村民委员会
原告:韩某某。
被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坤霞,河北陈丽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蠡县桑园镇园营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宋凤奇,该村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第三人蠡县桑园镇园营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
审判长:边春晖
审判员:田新伟
审判员:张凡
书记员:伍江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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