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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立成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迁西营销服务部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韩立成。
委托代理人:刘新明,河北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迁西营销服务部。
负责人:董亚坤,男,该公司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78082356-8.
地址:河北省唐某市迁西县西环路永顺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院内(兴城镇西环路大渠西侧)
委托代理人:张金旭,该公司员工。

原告韩立成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迁西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大地财险迁西营销服务部)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立成委托代理人刘新明,被告大地财险迁西营销服务部委托代理人张金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韩立成与被告大地财险迁西营销服务部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韩立成为冀B×××××号轿车在被告大地财险迁西营销服务部投保了74000元不计免赔车辆损失险,另附加自燃损失险,原告车辆在迁西县西外环路停车场停放时发生自燃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被告对原告此次事故所造成的合理事故损失应予赔偿。原告属于车辆损失险项下的事故损失为69116元,未超过74000元不计免赔车辆损失险限额,被告大地财险迁西营销服务部应赔偿原告69116元。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迁西营销服务部在冀B×××××号机动车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韩立成事故保险金人民币69116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二、驳回原告韩立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迁西营销服务部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韦景余

书记员:纪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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