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东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冰,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东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智明,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无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承,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兴县京海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海兴县海政路南兴融街西。
法定代表人:呼如卫,任经理职务。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北环中路运河桥西。
负责人:李彦君,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方霖,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韩某某与韩某某、刘某某、海兴县京海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韩某某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韩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36元,由韩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郭惠歆
书记员:刘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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