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东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超,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山东省无棣县。
被申请人:海兴县京海货运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海兴县海政路南兴融街西。
韩某某与刘某某、海兴县京海货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作出(2017)冀0924财保35号民事裁定,扣押刘某某驾驶的冀J×××××,冀J×××××号车。海兴县京海货运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已交纳100000元保证金。
本院经审查认为,海兴县京海货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刘某某驾驶的冀J×××××,冀J×××××号车的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宝恩
书记员: 华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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