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东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超,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山东省无棣县。
被申请人:海兴县京海货运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海兴县海政路南兴融街西。
申请人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某某驾驶的冀J×××××,冀J×××××号车进行扣押。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刘某某驾驶的冀J×××××,冀J×××××号车,期限为2017年6月21日至2018年6月20日。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宝恩
书记员:华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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