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某某,工人。
委托代理人白宜民。
被告枝江市金某燃气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江汉大道。组织机构代码66548560-4。
法定代表人梁锐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斌,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枝江市金某燃气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
审判员 曹金波
书记员:黄燕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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