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某某,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81XXXXXXXX。
原告李某,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55XXXXXXXX。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占群,河北张占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隆县六道河镇六道河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凤青,村主任,电话136XXXXXXXX。
被告兴隆县六道河镇六道河村第六居民组。
负责人赵瑞财,组长,电话151XXXXXXXX。
被告赵某某,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88XXX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李某与被告兴隆县六道河镇六道河村村民委员会、兴隆县六道河镇六道河村第六居民组、赵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某、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韩某某、李某负担。
审判员 冯静
书记员:韩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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