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福林,男,1989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临西县。
被告:临清市飞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大辛庄办事处邱屯。
法定代表人:丁洪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广伟,山东君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韩福林与被告临清市飞达物流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韩福林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福林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福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韩福林负担。
审判员 商立柱
书记员:张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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