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曾用名韩凌),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
委托代理人张同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肇源县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干部。
委托代理人杨志,黑龙江杨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2014)源商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7555元,由上诉人韩某预交,应予退还。
审判长 朱志晶 审判员 赵 楠 审判员 刘 放
书记员:李美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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