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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与苏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曾用名韩凌),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
委托代理人张同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肇源县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干部。
委托代理人杨志,黑龙江杨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2014)源商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7555元,由上诉人韩某预交,应予退还。

审判长  朱志晶 审判员  赵 楠 审判员  刘 放

书记员:李美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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