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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与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宜昌市夷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必华,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湖北省松滋市,现住秭归县。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原告韩某某以无法查找被告周某某的下落为由于同年12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韩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8元,减半收取519元,由韩某某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审判员 雷长远

书记员: 付雅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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