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某
申明佳(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
户向某
张长青(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
王晓果(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
原告(反诉被告)韩某某。
委托代理人申明佳,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户向某。
委托代理人张长青、王晓果,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韩某某诉被告(反诉原告)户向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和反诉原告户向某均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和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和反诉原告户向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户向某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反诉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反诉原告户向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和反诉原告户向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户向某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反诉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反诉原告户向某承担。
审判长:王俊亮
书记员:王丽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