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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韩某某
李晓江(河北承唐律师事务所)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侯再爽(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

原告:韩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晓江,河北承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公司住所地:唐某市卫国路259号,组织机构代码:93595998-9。
负责人:石洪峰,公支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再爽,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4年6月18日以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80元,减半收取74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80元,减半收取74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

审判长:韩国栋

书记员:张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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