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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与王程程、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韩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素杰,上海诚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程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被告: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王程程、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韩某某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韩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

审判员:叶  莎

书记员:高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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