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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韩某某
陈敬伟(河北宏广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刘凤悦(河北刘凤悦律师事务所)
黄晓平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韩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敬伟,河北宏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悦,河北刘凤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黄晓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玉田县,现住玉田县。
再审申请人韩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刘某某、黄晓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冀0229民初1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韩某某提出经其认真考虑,决定撤回再审申请,并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再审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韩某某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韩某某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韩某某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韩某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XX燕

书记员:王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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