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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李某同等与魏全中、李某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南宫市,系死者韩某2之父。
委托代理人高志廷,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洪青,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李某同,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南宫市,系死者韩某2之母。
委托代理人高志廷,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洪青,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魏永敏,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南宫市,系死者韩某2之妻。
委托代理人高志廷,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洪青,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韩彦广,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枣强县,系死者韩某2之子。
委托代理人高志廷,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洪青,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韩某1。
法定代理人魏永敏,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南宫市大庆街,身份证号:xxxx。
委托代理人高志廷,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洪青,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魏全中,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南宫市。
被申请人李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南宫市,系被申请人魏全中之妻。
申请人申请称,2016年7月20日早5时30分许,死者韩某2驾驶冀E×××××五菱面包车与同村村民韩明顺一起从枣强县大营镇回西黄尧村,行驶至明化镇东乔村村东南北大街时因路面有积水导致车辆熄火,死者韩某2与韩明顺二人便下车推车。当将车推到东乔村魏全中饭店门前铁棚子处时,韩某2触电,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调查韩某2死亡原因系魏全中经营的饭店包括铁棚子漏电所致,所以被申请人应对此事故承担赔偿责任,现早请人欲起诉至法院,为便于法庭顺利审理,防止被申请人隐藏、转移、变卖财产,特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贵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魏全中名下冀E×××××东风雪铁龙轿车一辆,位于枣强县大营镇塞纳阳光小区27号楼2号楼2单元401室房产一套,保全价值50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魏全中名下冀E×××××东风雪铁龙轿车一辆及位于枣强县大营镇塞纳阳光小区27号楼2单元401室房产一套。
二、依法查封五申请人自愿提供的韩明春名下的房产证号“枣房权证枣强镇字第××号”确定的位于枣强县工业街南侧的住宅房产一处(包括储藏间一处),及房产证号“枣房权证大营镇字第××号”确定的位于枣强县大营镇站前街南侧交易中心C-5铺房产一处。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闫连稳

书记员:赵英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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