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某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
原告: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沅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玉河,河北照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韩某发、顾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立案。原告韩某发、顾某某分别于2018年11月1日、3日自愿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发、顾某某自愿向本院提出的书面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发、顾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228元,减半收取1614元,由原告韩某发、顾某某共同负担。
审判员 兰云
书记员: 胡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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