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尧县。被告: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尧县。委托代理人:曹运格,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韩某某与曹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立案。原告韩某某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韩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褚瑞华
书记员:杨冠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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