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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与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方盛制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方盛制米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八五六农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于传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洪滨,黑龙江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建军,黑龙江铁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案件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2015)牡商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136.00元,退回上诉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方盛制米有限公司。

审判长  卜洪元 审判员  张 继 审判员  张贤友

书记员:安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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