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河北三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昶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剑桥春雨小区5号楼(开元大楼)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76008731B。
法定代表人:齐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绍桐,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达,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河北昶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51元,减半收取10875.5元,由原告韩某承担。
审判员 王爱军
书记员: 秦泰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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