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韩清军、刘某某等与魏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韩清军,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系死者韩某3的父亲)。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系死者韩某3的母亲)。
原告薛存燕,女,汉族,1987年3月9日,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系死者韩某3的妻子)。
原告韩某1。
法定代理人阎慧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系韩某1母亲,系死者韩某3的前妻)。
原告韩某2。
法定代理人薛存燕,女,汉族,1987年3月9日,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蔚州镇西关街,身份证号:xxxx。
五原告委托代理人何兵,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五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洪义,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肇事车辆的司机。
委托代理人张建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昌黎镇四街昌金里10组11号。身份证号:xxxx。肇事车辆的车主。
被告张建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河北大街2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740171964K。
负责人李洪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宝兵,该公司职员。

韩清军等五原告与被告魏某某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受理。经原告申请追加张建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为被告。依法由审判员曹旭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韩清军等五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何兵、王洪义,被告张建喜(同时为被告魏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太平洋财险秦皇岛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宝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8日5时55分,韩某3驾驶冀G×××××冀GNR39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112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112国道堂二里镇丰林村东丰林综合台区杆A02号与同在该路北侧被告魏某某停放的冀C冀CR079挂号重型牵引车相撞,致使双方车辆受损,韩某3死亡,构成死亡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魏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韩某3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韩某3被送往霸州市津胜医院抢救,支付医疗费1400元,同时产生救护车费6500元、美容费4000元、抬尸费200元、停尸费300元。
死者韩某3自2010年与薛存艳结婚起在蔚县蔚州镇西关居委会居住(蔚县蔚州镇西关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实)。与前妻阎慧英生育一子韩某1,xxxx年xx月xx日出生;与薛存艳生育一女韩某2,xxxx年xx月xx日出生。
死者韩某3之父韩清军(xxxx年xx月xx日出生)与其母刘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生育韩某3、韩思毅二子女。
原告因本次事故主张的损失还有: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2756.96元、美容费4000元、交通费7900元(含救护车费)。
被告魏某某驾驶的车辆车主为张建喜,二人为雇佣关系,该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5万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内。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费票据、尸检报告、交通费、家庭关系证明等证据证实。另有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此次事故经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魏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韩某3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此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五原告与被告魏某某、张建喜就保险外的赔偿达成的调解协议,本院予以确认。五原告因此次事故受到的损失为:1、医疗费1400元;2、死亡赔偿金,死者韩某3与其妻薛存艳结婚起在蔚县蔚州镇西关居委会居住,其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为26152元/年×20年=523040元;3、丧葬费26204.5元;4、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此款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5、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其母被扶养期限20年,扶养人为2人;其子韩某1,被扶养期限7年,扶养人为2人;其女韩某2被扶养期限15年,扶养人为2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扶养人为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的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为17587元/年×15年+17587元/年×5年÷2人=307772.5元;6、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为合理必要支出,原告按居民服务业标准主张3人10天,本院予以支持,为33543元/365天×3人×10天=2756.96元;7、美容费4000元;8、交通费过高,本院酌情支持7000元(含救护车费6500元)。因本次事故被告魏某某负次责,故五原告受到的损失应首先由被告太平洋财险秦皇岛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太平洋财险秦皇岛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限内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外的损失,因五原告与被告魏某某、张建喜就保险外的赔偿达成了调解协议,故被告魏某某、张建喜不再承担赔偿责任。薛存艳腹中胎儿被扶养人生活费待出生后另行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太平洋财险秦皇岛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五原告医疗费、美容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此款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1114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被告太平洋财险秦皇岛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五原告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790773.96元的30%为237232.19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五原告与被告魏某某、张建喜就保险外的赔偿达成的调解协议,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34元减半收取3267元,由韩清军等五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交纳上诉费6534元,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曹旭

书记员:李丽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