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淑兰。
委托代理人杨华,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容城县双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容城县古城路北侧18号。
法定代表人范炳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邢朝惠,容城县双某商贸有限公司一楼超市部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淑兰诉被告容城县双某商贸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淑兰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淑兰申请撤诉,是原告就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淑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韩淑兰负担。
审 判 长 王丽红 审 判 员 路立军 人民陪审员 张永良
书记员:刘丽倩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