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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海某与杜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韩海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委托代理人:张玉双,河北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委托代理人:刘云凤,河北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裴树花,河北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海某与被告杜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89元,由原告韩海某负担。

审判长  韩锦鹏
审判员  张福林
审判员  张士远

书记员:苏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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