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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与佳木斯天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佳木斯天润农机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某,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佳木斯天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东)区中山街700号。
法定代表人谢正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欣颖,黑龙江艾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万仰东,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佳木斯天润农机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郊区沿江乡三连村。
法定代表人孙伟,该公司经理。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向阳区人民法院(2014)向民初字第284号民事
判决;
发回向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 莹 代理审判员  高明峰 代理审判员  王雪洁

书记员:蒋婧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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