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某,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佳木斯天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东)区中山街700号。
法定代表人谢正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欣颖,黑龙江艾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万仰东,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佳木斯天润农机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郊区沿江乡三连村。
法定代表人孙伟,该公司经理。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向阳区人民法院(2014)向民初字第284号民事
判决;
发回向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 莹 代理审判员 高明峰 代理审判员 王雪洁
书记员:蒋婧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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