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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河增与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韩河增
顾海玲
吴某某
骆杰(河北正驰律师事务所)

原告:韩河增。
委托代理人:顾海玲,系原告妻子。
被告:吴某某。
委托代理人:骆杰,河北正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河增与被告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河增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河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20元,减半收取1860元,由原告韩河增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韩河增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河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20元,减半收取1860元,由原告韩河增负担。

审判长:高源

书记员:邢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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