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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与涂秀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某,住绥化市。
委托代理人马继东,黑龙江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涂秀丽,住绥化市。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此案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5)绥北城民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姜再民 审 判 员  赵 明 代理审判员  杨晓涵

书记员:郭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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