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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某,住绥化市。委托代理人马继东,黑龙江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涂秀丽,住绥化市。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此案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5)绥北城民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姜再民 审 判 员 赵 明 代理审判员 杨晓涵
书记员:郭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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