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
委托代理人:张光龙,湖北峰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韩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韩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20元,依法减半收取160元,由韩某某负担。
审判员 周钦
书记员: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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