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教师。
委托代理人兰田军(系韩某某丈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代理人高伟,湖北瑞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段小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兴盛村村委会主任、村支部书记。
委托代理人王儒贵(系段小某姑老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段小某、段某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
审判长 杨子文 审判员 卫 伟 审判员 谢 红
书记员:章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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