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
韩艳臣
赵敏(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
高阳县小王某某乡李某某村村民委员会
王小辉(河北磅礴律师事务所)
原告韩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韩艳臣,农民。
委托代理人赵敏,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阳县小王某某乡李某某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姚娃,系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小辉,河北磅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高阳县小王某某乡李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韩某于2015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阳县小王某某乡李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撤回对被告高阳县小王某某乡李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撤回对被告高阳县小王某某乡李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
审判长:叶金颖
审判员:连芳
审判员:段瑞卿
书记员:王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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