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张家口市赤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梦圆,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城县龙关镇三街水泥预制构件厂,住赤城县龙关镇三街村。
法定代表人:刘玉海,该厂厂长。
原告韩某某诉被告赤城县龙关镇三街水泥预制构件厂雇员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韩某某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永生
书记员: 崔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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