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桂某
李世兵(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
辽宁天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范玉龙(辽宁讯驰律师事务所)
原告韩桂某,系献县广发建筑器材租赁站业主。
委托代理人李世兵,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天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骆宝林,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玉龙,辽宁讯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对于本案本院没有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的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交的《吊篮设备租赁合同》中对管辖权的约定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十六条 ,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应移送至被告住所地的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第(二)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移送至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交的《吊篮设备租赁合同》中对管辖权的约定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十六条 ,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应移送至被告住所地的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第(二)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移送至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长:常玉炼
审判员:孙立正
审判员:杨建华
书记员:荣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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