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某
单静(河北昊晟律师事务所)
遵化市西三里乡北邢庄某村村民委员会
刘辉
蔡庆富(河北遵化法律服务所)
原告韩某某,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单静,河北昊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的全权代理。
被告遵化市西三里乡北邢庄某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薄宝柱,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辉,该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的全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蔡庆富,遵化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遵化市西三里乡北邢庄某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2年9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
审判长:汪艳君
审判员:伍清华
审判员:赵福才
书记员:徐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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