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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诉徐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韩某
白铁明(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
徐某
张宝升(景县景州法律服务所)

原告韩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白铁明,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农历),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宝升,景县景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韩某与被告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孙铁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白铁明、被告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宝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婚约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有权随时解除婚约。原、被告订立婚约时,原告给付被告见面礼6000元,被告承认,本院予以认定,该6000元见面礼属于按风俗给付的彩礼。原告请求返还其母亲给付被告的310元,因原告非给付主体,本案不予理涉。原告在春节前去被告家中,因未携带礼物而给付被告的800元,不属于婚约彩礼,原告请求返还,不予支持。被告主张为原告代付出租车费300元,看望原告时给付原告现金2000元,买礼品花去1000元,住宿及打车花去500元,因原告不予认可,被告又无相应证据提供,故本院对被告徐某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被告给付原告女儿的100元,因原告女儿为未成年人,且数额较小,可视为基于原、被告婚约关系而对原告女儿的赠予。综上,原告请求返还按照风俗给付被告的彩礼,应当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某返还原告韩某彩礼款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韩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徐某负担。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婚约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有权随时解除婚约。原、被告订立婚约时,原告给付被告见面礼6000元,被告承认,本院予以认定,该6000元见面礼属于按风俗给付的彩礼。原告请求返还其母亲给付被告的310元,因原告非给付主体,本案不予理涉。原告在春节前去被告家中,因未携带礼物而给付被告的800元,不属于婚约彩礼,原告请求返还,不予支持。被告主张为原告代付出租车费300元,看望原告时给付原告现金2000元,买礼品花去1000元,住宿及打车花去500元,因原告不予认可,被告又无相应证据提供,故本院对被告徐某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被告给付原告女儿的100元,因原告女儿为未成年人,且数额较小,可视为基于原、被告婚约关系而对原告女儿的赠予。综上,原告请求返还按照风俗给付被告的彩礼,应当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某返还原告韩某彩礼款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韩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徐某负担。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孙铁锁

书记员:梁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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