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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与唐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名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韩某某
唐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李振(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

原告韩某某,女,1957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县。
被告唐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地址:唐县光明路9号。
负责人张通信。
委托代理人李振,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韩某某诉被告唐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某、被告唐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委托代理人李振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负责新闻报道的是唐县广播电视台,其具有法人资格,是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被告唐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原告韩某某起诉被告唐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韩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负责新闻报道的是唐县广播电视台,其具有法人资格,是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被告唐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原告韩某某起诉被告唐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韩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周君慧
审判员:刘亚朝
审判员:管伟娜

书记员:和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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