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3,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
四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留青,河北金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恩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
上诉人韩某、郭某1、郭某2、郭某3因与被上诉人王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2017)冀1126民初6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王某于2017年10月19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王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2017)冀1126民初67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王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共计3320元,减半收取1660元,由被上诉人王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62元,减半收取631元,由上诉人韩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许晓芬 审判员 关春富 审判员 蒋宝霞
书记员:赵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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