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
任拥军(湖北谷伯律师事务所)
程某
谷城县恒升矿业有限公司
涂武江
庄某某
李秋生
谷城县东泰爆破有限公司
杜海群(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
原告韩某,居民。
委托代理人任拥军,湖北谷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原告程某,居民。
被告谷城县恒升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升公司)。
法定代表人庄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涂武江,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庄某某,居民。
委托代理人李秋生,代理庄某某诉讼的权限为一般代理,代理恒升公司诉讼的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谷城县东泰爆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泰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保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海群,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列原、被告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程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
上列原、被告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程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
审判长:万锐锋
审判员:陶勇
审判员:陈天军
书记员:阳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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