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
原告:黄某珊,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东省从化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洪波,上海正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鼎申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刘喜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静、王瑞英。
上列当事人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施桂元
书记员:史建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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