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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黄某珊与上海鼎申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韩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
  原告:黄某珊,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东省从化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洪波,上海正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鼎申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刘喜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静、王瑞英。
  上列当事人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施桂元

书记员:史建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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