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秭归县。
委托代理人:徐建,湖北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付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住址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现住宜昌市西陵区(馨岛国际名苑)。
本院受理原告韩某与付某合同纠纷一案后,付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不管是合同履行地、签署地,还是被告住所地均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因此请求将该案移送到被告住所地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因宜昌市西陵区合展汽车维修厂股份转事宜而发生纠纷,故合同履行地非本院。同时,被告提交的租房合同和宜昌市西陵区樵湖二路居委会的居住证明,可证实被告现经常居住地是宜昌市西陵区东山大道20-2203号(馨岛国际名苑),原告虽提交了高新区居委会的居住证明,但本院调查期间,居委会补充说明“付某虽系清风华园小区业主,但网格员多次入户核查业主信息时均未发现付某在此居住”,故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属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付某所提管辖异议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付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云环
书记员:高梦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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