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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朝晖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韩朝晖
董连君(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

原告:韩朝晖。
委托代理人:董连君,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政府西侧。
负责人:王之元,经理。
原告韩朝晖起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韩朝晖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朝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韩朝晖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韩朝晖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朝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韩朝晖承担。

审判长:胡德忠

书记员:史瞳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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