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苏,湖北袁徐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薛某。
委托代理人:罗向阳,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薛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薛某的起诉是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2,800.00元减半收取为21,40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共计26,400.0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
审判长 湛少鹏 审判员 陈 萍 陪审员 李 薇
书记员: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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