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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与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韩某某
杜开春(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
杜某某

原告韩某某。
委托代理人杜开春,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杜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韩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韩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韩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韩某某承担。

审判长:周秭民

书记员:付雅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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