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某
杜开春(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
杜某某
原告韩某某。
委托代理人杜开春,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杜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韩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韩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韩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韩某某承担。
审判长:周秭民
书记员:付雅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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