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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与李淑珍、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诉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韩某某
曾保瑛
李淑珍
高强
张超
李雪霞
刘峰
于某
黄哲萱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临渭支公司
、二审
王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韩某某,男,39岁。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曾保瑛,女,39岁。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淑珍,女,60岁。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高强,男,38岁。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超,男,32岁。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雪霞,女,46岁。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峰,男,25岁。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于某,女,35岁。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哲萱,女,9岁。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临渭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民生街86号。
代表人贺大宇。
一审
被告、二审
被上诉人王强,男。
再审申请人韩某某、曾保瑛与被申请人张超、李雪霞、刘峰、李淑珍、高强、于某、黄哲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临渭支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鸡民终字第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审查期间双方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定量评断时所形成的文书材料。它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书,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2011年9月13日20时10分鸡东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根据韩某某报案出现场,并于2011年10月13日为双方出具密公交认字(2011)第18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双方在规定时间内,均没有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复议申请。应视为双方对该认定书的认可。车速鉴定只是交通事故认定中的一项,并非法院委托鉴定,故其不应在法院审理阶段提出此项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本案中被申请人黄成鹏有饮酒事实存在,一审法院已经对密公交认字(2011)第18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真实性、客观性、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庭审中对该证据进行了质证,认证。并综合案件事实认定被申请人黄成鹏在此次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一审法院判决黄成鹏承担60%责任并无不当。申请人要求乘车人承担责任,无证据证实。申请人的其他申请理由与二审上诉理由相同。其申请理由已经由二审法院审理并予以驳回,本院对于事实及适用法律与二审法院认定一致,申请人无新证据支持其申请。
综上,韩某某、曾保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韩某某、曾保瑛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定量评断时所形成的文书材料。它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书,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2011年9月13日20时10分鸡东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根据韩某某报案出现场,并于2011年10月13日为双方出具密公交认字(2011)第18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双方在规定时间内,均没有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复议申请。应视为双方对该认定书的认可。车速鉴定只是交通事故认定中的一项,并非法院委托鉴定,故其不应在法院审理阶段提出此项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本案中被申请人黄成鹏有饮酒事实存在,一审法院已经对密公交认字(2011)第18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真实性、客观性、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庭审中对该证据进行了质证,认证。并综合案件事实认定被申请人黄成鹏在此次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一审法院判决黄成鹏承担60%责任并无不当。申请人要求乘车人承担责任,无证据证实。申请人的其他申请理由与二审上诉理由相同。其申请理由已经由二审法院审理并予以驳回,本院对于事实及适用法律与二审法院认定一致,申请人无新证据支持其申请。
综上,韩某某、曾保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韩某某、曾保瑛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侯广东
审判员:武建明
审判员:吕洋

书记员:刘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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