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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诉高利劳务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韩某某
高喜军(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
高利
马振涛(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

原告韩某某。
委托代理人高喜军,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利。
委托代理人马振涛,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高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喜军、被告委托代理人马振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高利欠原告114000元劳务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可。被告高利提供一份原告书写的证明,主张欠款应在发包方对工程验收后无质量问题才支付,原告对此否认,被告也不能提供其他的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应按欠条上的数额支付原告费用。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高利支付原告韩某某款114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0元,由被告高利负担,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高利欠原告114000元劳务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可。被告高利提供一份原告书写的证明,主张欠款应在发包方对工程验收后无质量问题才支付,原告对此否认,被告也不能提供其他的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应按欠条上的数额支付原告费用。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高利支付原告韩某某款114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0元,由被告高利负担,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审判长:刘伟

书记员: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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